2022年6月,58岁的张先生私自进入高尔夫球场,跳入人工湖捡球,不幸溺亡。
家属起诉高尔夫球俱乐部,要求赔偿8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俱乐部承担20%的责任。
2022年6月10日晚上6点,58岁的张先生吃过晚饭,独自骑上电动车从村里出发,前往附近的高尔夫球场遛弯。
该高尔夫球俱乐部地处城乡结合部,球场西侧用铁丝围网与外界隔离,球场西侧外部是一个居民休闲人行步道。
张先生的家人等到凌晨,也不见张先生回来。次日早上7点,张先生妻子报了警。
次日上午11点多,高尔夫球场的巡逻人员在巡视的过程中发现人工湖边上有衣物和拖鞋,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捕捞发现,张先生已经溺亡。
经现场勘查,警方确定,张先生是从高尔夫球俱乐部西侧铁丝网的破损窟窿进入球场,步行300多米后到达人工湖。
把张某打捞出来的时候,他的上身是赤裸的状态,下身只着一条内裤,他的衣物和鞋子都放在岸边,左手腕上拴了一个小袋子,袋子里有几个高尔夫球。
通过现场勘验的情况,再结合家属的陈述,能判断张某当时去高尔夫球场是去捡拾遗漏的、没有回收的高尔夫球。
突闻噩讯,张先生家属悲痛不已,认为高尔夫球场经营者应对张先生的死负责,要求高尔夫球俱乐部进行赔偿。
俱乐部则认为,张先生通过不正规途径进入球场,并自己主动跳入湖中涉险,认为张先生应自担风险。
张某的家属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高尔夫俱乐部承担5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一共84万余元。
张先生家属表示,高尔夫球场四周设置的围网有漏洞,没有尽到维护保养的义务,没有设置足够的安保人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未经允许私自进入球场,并跳入人工湖捡球,造成自身溺亡,主观存在重大过错;俱乐部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但是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承担20%的侵权责任。
俱乐部一方则表示,张某因私自下水不慎溺亡,虽然俱乐部管理的球场为溺亡事件的发生地,但是张某是在下班时间以不正当方式溜入他人管理的球场,其行为与公序良俗相悖,其也不是球场的服务对象,其死亡结果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具有任何因果关系。
张先生家属则认为,俱乐部承担的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如果其对围网进行了维护、没有漏洞,如果设置了安全可靠的警示牌,如果安保人员能及时的巡查或者及时的救援,是能够尽可能的防止或者是降低死亡结果的发生。
《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审法官特别强调,安全保障义务是要有合理范畴的,而非是无限度的。
北京三中院薛妍法官说:“一审法院引用的国家标准,后来经过我们二审法院审查,它不是一个强制性的国标,而是一个建议性的国标,并且它的最大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高尔夫球运动过程中有球击伤人的情况出现,并不是用围网杜绝人员入内,完成安保的事项。
它是一个会员制的经营场所,进场打球的人会有球童和球车跟随,湖边也有警戒标志,在通常的情况下,溺水的事件不可能会发生。张某不是通过球场的大门进入到这个俱乐部内,而是通过穿越铁丝网,也就是未经球场允许,从西侧的铁丝网破洞中翻到球场内部,他进来以后也并没有一脚踩入途中,而是步行了300多米来到湖边,最后脱下衣服和自己的鞋袜跳入水中,我们大家都认为西侧铁丝网的这个破洞实质上跟最后的损害结果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考虑到高尔夫球场的面积特别大,事发的时候是傍晚,俱乐部已经下班了,这一段时间如果要求球场保持高密度的值守,在张某发生危险以后进行及时的救助,这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所以从这几点来分析,我们大家都认为球场没有过错。”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高尔夫球场不存在过错,驳回张先生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首先,张先生的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他未经允许私自进入他人的经营场所,且目的是为了捡拾遗漏的高尔夫球,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牟利行为,侵犯了高尔夫球场的财产权利,也破坏了高尔夫球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其次,张先生的死亡结果是由他自己的主观过错造成的,他在明知人工湖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脱去衣物,跳入水中,这是一种极端的冒险行为,完全超出了一般人的预见范围和合理判断。
张先生的死亡结果与高尔夫球场的围网是否有破损,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是否有足够的安保人员等因素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高尔夫球场不应当为张先生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再次,高尔夫球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它设置了围网和警戒标志,限制了外人的进入,也提醒了内部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高尔夫球场是一个会员制的经营场所,其服务对象是合法的会员,而不是非法的闯入者。
高尔夫球场不可能对每一个可能的危险因素都进行预防和控制,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可能的侵入者都进行监控和救助,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不合理的。
最后,高尔夫球场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该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合理范畴的,而非无限度的。
高尔夫球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其合法的服务对象,而不是针对其非法的侵入者。高尔夫球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不是针对其异常的危险事件。
高尔夫球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其合理的能力范围内,而不是在其超出的能力范围内。因此,高尔夫球场的行为没有违反《民法典》的规定,也没有构成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高尔夫球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