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部门预算说明

  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1940年置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东接沈阳市,南邻锦州市,西连朝阳市,北靠内蒙古自治区。全市总面积10326平方千米,其中城市建成区76.5平方千米。下辖2县5区及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市非流动人口17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2.9万人。阜新是全国第一个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也是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市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首批全国篮球城和省级园林城市。

  第十二届阜新市业余篮球俱乐部联赛(FBA)2023-2024 赛季(社会组)开赛

  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阜新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2-02-14浏览量:850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责任编辑:李艳文字大小: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和法规,起草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政策措施。

  2、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体制机制改革。

  3、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市重点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4、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5、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6、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7、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8、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

  9、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市场。负责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文化产业经济运行监测。

  10、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

  11、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12、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13、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对外及港澳台文化旅游和体育交流活动。

  14、拟订全市体育工作有关政策,研究编制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全市体育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全市体育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反工作。

  15、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16、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市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工作。

  17、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负责体育外事工作,开展体育合作交流工作。

  18、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少数民族和欠发达贫穷的地方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19、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来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21、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22、负责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1)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人事科),(2)行政审批科,(3)公共文化科,(4)艺术发展科,(5)文物保护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6)广播电视管理科,(7)群众体育科,(8)竞技训练科,(9)科技教育科,(10)产业开发科(玛瑙产业办公室),(11)市场促销科(对外交流合作科),(12)安全监督管理科。

  纳入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5203.7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975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138万元,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收支总预算6316.76万元。

  2022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591.3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509.2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增加975万元,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增加125.58万元,财政拨款增加根本原因是2021年,由于新冠疫情严重,体育赛事活动减少,体育政府基金减少,行政性收费减少,人员在职转退休减少,2022年预算增加了体育专项资金等原因,2022年财政拨款有所增加。

  (二)关于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6.4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6.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6.4万元。

  1、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6.4万元,与2021年持平,增加幅度为0,持平问题大多是2022年,全市厉行节约,压缩经费,尤其是三公经费因此不增加三公经费。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车辆总计19台,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台;一般公务用车8台;越野车1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台;特种专业方面技术用车0台;其他用车10台,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2年重点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项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全国公共服务的品质监测情况通报涉及我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中,第十一项公共体育领域,62小项:公共体育场所覆盖情况问题,要求各市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提升公共体育场所覆盖率。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设施。

  项目概述:2022年市文旅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利用市本级体彩公益金,面向全市新建、更新全民健身设施110套、篮球架20副,建设地点5区2县和细河体育公园,预计9月底建设完成。确保满足城乡群众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健身需求,促进“体育惠民”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项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全国公共服务的品质监测情况通报涉及我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中,第十一项公共体育领域,61小项:全民健身设施运转维护情况问题,要求各市加强全民健身设施运转维护,保障全民健身设施良性运转,并持续开展。

  项目概述:维修、维护我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健身路径、笼式足球、笼式篮球等),对可修复的进行修复,不可修复或超出国家规定使用年数的限制的老旧器材予以拆除,确保安全。

  项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全国公共服务的品质监测情况通报涉及我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中,第十一项公共体育领域,64小项: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问题,要求各市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种类不断丰富,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更广泛。根据省体育局要求,各市持续开展“攀登辽宁”“徒步辽宁”冰雪辽宁”等十大全民健身系列活动;

  项目概述:组织并且开展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毽球、徒步走等全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项目依据: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建设一批室外高标准篮球场,做大做强“中国篮球城”品牌。

  项目依据: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下发的关于组织参加各级群众性赛事活动的通知。(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毽球、徒步走等)

  项目依据:根据省体育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健康中国全民健身专项行动监测评估的通知》(辽体群字〔2021〕56号),要求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在2022年经费预算中列入此项工作经费预算。

  项目依据:根据省体育局下发的《辽宁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规程(群众赛事),要求各市组织队伍参加群众组赛事。

  项目概述:组织我市举办第十一届的全市业余篮球俱乐部联盟赛,联赛都历时半年之久,共有上百支队伍,近2000名运动员参加,参加人员涵盖了工农商学兵等各类人群。组织工作人员到5区2县开展篮球大篷车下基层活动。

  项目依据:依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体育局印发的《辽宁省省本级体彩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636号),关于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竞技体育学校教练员、运动员伙食补助的有关要求。辽财教[2015]237号文件中指出,各市要将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训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训练条件,为运动员日常训练和参加比赛提供资金保障。

  项目概述:保证运动员大负荷训练后的身体营养补充,根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下发第14号令)第七章第三十二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下发第15号令)第七章第三十条规定,少体校伙食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20元,单项体育学校不低于25元,综合类运动学校不低于30元,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全年不可以少于280个训练日。

  项目依据:依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体育局印发的《辽宁省省本级体彩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636号),关于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竞技体育训练参赛保障相关要求。

  项目依据: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体育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全国性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43号),给予在重大赛事上取得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一定奖励。

  项目概述:为鼓励我市在辽宁省十四运中取得好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在各项比赛中取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教练员一定奖励。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另外的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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