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比赛是一项激烈的对抗性运动,运动员往往全神贯注投入其中,可如果比赛中因为有人闯入,导致受伤,那么谁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2022年8月,在重庆市万州区的一个小区里,一名年过八旬的老人从篮球场中穿过,与正在打篮球的中学生相撞受伤,老人将这名中学生诉至了法庭。前不久,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是事发时的公共场所视频。在篮球场内被撞倒的就是83岁的原告老人牟女士,她为何会忽然出现在一场篮球比赛当中,又是怎样被撞伤的?时间还要回溯到2022年夏天。
2022年8月2日18时左右,在重庆市万州区一个小区内的篮球场里,一场篮球比赛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15岁的被告小瞿就是参赛的队员之一。然而,激烈的比赛场上,谁都没注意到一个年迈的身影进入了篮球场内。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起初老人出现在篮球场周围,和周边的人说了几句话,然后她突然径直穿过篮球场地,想要走到对面。然而此时正全神贯注参加比赛的小瞿绝对没注意到有人进入球场,他倒退着奔跑背身接球,还没有来得及转身,一下子撞倒了正在横穿球场的老人。
由于撞到老人的同时,小瞿正在奔跑的过程中,因此在强大的冲击下,老人当场倒地,比赛立即中断,小瞿赶紧联系了自己的父母,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把老人拉到了附近的医院做救治。经过医院诊断,老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需住院治疗。被告小瞿的家人先垫付了3000元的住院押金,随后又通知了老人的子女。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向平:通过司法鉴定,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花费医疗费好像是3万多元,被告只给付了3000块钱。过后再也没来医院看望过受伤的老人。
老人和她的子女认为,老人是被小瞿撞伤,这3万多元的医疗费理所当然由小瞿的监护人承担,然而这个要求却被小瞿的家长拒绝。
被告小瞿母亲:她的那个医药费用还有护理费那些,她要得有点过高,当时我们都没有同意。因为她也有责任。
之后,老人家属也找到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做理论,他们都以为物业管理公司对篮球场的使用疏于管理,也应该对老人的人身伤害负责。
而小瞿和物业管理公司都感觉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所以没有接受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那么,这名老人为何需要突然闯入篮球比赛的场地?事后老人说出了原因。原来这名老人和小瞿同为一个小区的住户,老人平时在小区内散步时习惯捡拾一些废品进行回收售卖。事发时,老人发现篮球场的另一端有矿泉水瓶,在走捷径穿过篮球场地时被撞伤。
2023年4月23日,老人在子女的支持下,聘请了律师,把小瞿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万多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向平:医疗费相差比较大,最后通过公安机关调解过一次,但是双方对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原告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人横穿篮球比赛场被撞伤,打球的学生和社区物业都成了被告。那么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该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原告方认为,小瞿参加的篮球比赛是他和同学自发组织的、以锻炼为目的的体育活动,和正式的职业篮球比赛有很大区别,并且小区内篮球场并非完全封闭。小瞿作为参赛人员,应当预见到篮球比赛期间,可能会有非比赛人员在球场内通行。
被告小瞿一方提出,原告进入篮球场的时间很短,仅仅有四五秒钟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小瞿对原告要横穿赛场捡瓶子的行为不可能有预见性,不应该苛求被告小瞿对不可预见的行为尽到观察注意义务。
而对于本案的另一个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原告提出,篮球场是小区的运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作为管理方,物业管理公司为了他人安全考虑,应该定期对篮球场来维护,提醒或防止不相关的人员进入场地,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
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一方表示,虽然小区篮球场周围的护网有破损,但护网的破损与原告受伤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对原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两个被告方还共同提出了一个意见,原告受伤是因为她自己为了捡拾矿泉水瓶,不顾危险,自行穿过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所以原告应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方都觉得自身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审理本案的法官来说,认定事实的重点是两被告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如果有,就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如没有,就不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查清事实,法官调取了事发现场的公共场所视频进行仔细分析。
据法官介绍,判断被告小瞿是否有过错主要看两点:一是看他选择打球的场地有没有正当性,二是看他是否有主观上的撞击行为。
根据篮球场的公共场所视频能够正常的看到,事发时小瞿正在球场内专注打球,原告横穿球场时,小瞿一直背对着原告,在背身接球跑动过程中,用后背将原告撞倒。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小瞿始终没有转身,没有观察到原告横穿球场的举动。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法官通过一定的调查,也得出了结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李亚飞:因为这个老人她是进入篮球场的中央,被这个打球的瞿某撞伤,而不是通过篮球场当中设施设备的损害,造成她的这种摔倒。这种篮球场确实周边有护网损坏,但是她也不是从周边损坏的这个护网钻进去的,她是从大门进去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个物管公司是尽到了管理职责,在本案当中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法官表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居住在这个小区内,明知篮球场与一般道路有明显区别,球场上的篮球运动有激烈的对抗性,能够预见横穿球场可能面临的受伤风险,但仍然选择横穿球场,是造成碰撞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是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造成他人受损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自身具有一定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过调查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瞿在合理的时间、专门的场地中参与篮球运动,不应对其正常的体育动作设置过高的注意义务,其撞伤原告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相反,原告横穿篮球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甘冒险,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2023年5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小瞿和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一同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起民事案件的判决遵循的是“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则,保护了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体现的正是我国司法审判中“法不强人所难”的理念。什么是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来看专家的解读。
专家表示,本案中的受害人虽不是运动员,却知道篮球运动对抗激烈,有可能发生碰撞并受伤,却在比赛过程中横穿球场,属于明知故犯,把自己置于潜在风险之中,应属于自甘冒险。
不过,专家也指出,受害人在自甘冒险的情况下受伤,并不代表所有的侵权人都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人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仍然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表示,在合理的时间、专门的场地中参与类似篮球等较为激烈的竞技类体育活动的人员,不应对其正常的体育动作设置过高的注意义务。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坚持不牵涉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