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与大雄下午放学后,两人与部分同学一起在小学的篮球场内等待由学校体育老师与学生家长联系组织的篮球兴趣课上课。
小新一时兴起攀爬到篮球场边的铁围栏上。大雄为了吓唬小新,开始摇晃围栏,谁知这一摇晃导致小新从围栏上掉下摔伤。
小新受伤后,该小学通知小新父母,由小新父母将其送往广州市妇女儿童中心进行门诊治疗。先后被诊断为:牙齿1+1、部分脱位B+B全脱位、上下唇挫伤。双肾盂输尿管连接段狭窄,左侧明显,双肾积水(轻中度)。右膝关节少量积液。筋伤,肾虚血瘀。关节炎、痹症。右股骨远端骨挫伤、气滞血瘀。
由于小新受伤,小新将大雄及大雄的父母徐某某、肖某某以及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12615.49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护理人员误工费)26216.5元、鉴定费252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83351.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大雄和他父母认为:大雄没有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事发时大雄和小新的确在一起玩耍,但小新并不是被大雄摇围网摇下来的,而是他自己跳下来在落地时没有站稳,才导致摔伤的后果。因此小新受伤与大雄没有关联。本案之所以发生,既有小新爬网的行为,也有被告某小学管理上的过失,事发时围网没有人看管,也没有警示标志,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小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承担对应的责任。
小新的父母表示篮球兴趣课的老师要求学生上课时必须有家长陪同,事发当天因工作安排,其晚到了学校,但事故发生在篮球兴趣班上课前。
但是我们也有录像和小花同学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确实是大雄摇晃围栏导致小新摔伤的。
小新及其父母提交了如下证据:1、小新母亲于2015年3月13日与小新同学小泽交谈的录像,小泽表示其事发时看见小新因大雄摇晃围栏导致从围栏上摔下受伤。大雄认为小泽的陈述前后矛盾故不予确认。某小学对录像的线、大雄的母亲肖某某在于2014年10月13日曾就大雄对小新的损害行为发短信向小新母亲致歉(短信显示“这次事故是大雄的错,也是我的错,没有一再跟他强调安全问题和户外活动的需要注意的几点”)。3、该小学于2015年3月26日上午召集小新母亲、大雄父母就小新受伤一事做出详细的调查和协调会,当时小学的校长询问小龙时,其表示没看到小新摔跤;而另一名叫小花的同学表示当时看到有小朋友在下面摇铁丝网,然后上面的同学就掉下来,但其不认识这几个同学。
下午放学后,小新自行滞留在学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解决的方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时间不属于学校的管理时间,学生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可以免责。且涉案围栏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做建设、验收后使用的设施,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此外,我校在事发后对小新进行及时的救助,尽到了教育单位的职责。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小新自己爬到危险的地方,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经查:该小学没有在篮球场的围网上设置“禁止攀爬”等警示标志。经现场勘查,事发篮球场位于该小学校内,小学门口有保安驻守,该小学对校园进行封闭式管理。该小学提交了篮球场围网安装项目合同及结算书等资料。
小新与大雄在该小学的篮球场内等待篮球兴趣课上课时,小新爬上篮球场内的围网,大雄用力摇晃围网导致小新掉下摔伤,因此大雄应对小新受伤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小新提交的其母亲于2015年3月13日与小龙交谈的录像、会议纪要中小花的陈述及大雄母亲的短信记录,足以证实是因大雄的行为导致小新摔下受伤。
50%的责任,小学应对此承担30%的责任。小新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现小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本院核定的数额为准。根据有关标准确定小新的损失共61356.57元,其中大雄、徐某某、肖某某应承担30678.29元,某小学应承担18406.97元。
本案中小新摔下受伤确实是因大雄的行为导致,而大雄只是9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徐某某、肖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雄的监护人,依法应对大雄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小新系因等待参加由学校体育老师组织的篮球兴趣课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且事发地点仍位于某小学的校园内,故学校对小新仍负有管理上的职责。某小学以事故发生在放学后主张免责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某小学对于篮球场围栏等存在一定危险的设施未设置警示标志,其提交的自行制作的安全教育计划、教案、总结,亦无法证明已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到实处。综上,某小学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尽到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对小新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小新父母自愿为小新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篮球兴趣班,且小新母亲陈述事发时由于自己工作上的安排而没有按时到场陪伴小新,导致小新攀爬至危险的地方,亦存在履行监护之责的疏忽,故其对小新的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